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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修订)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通过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为各级林业主管部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提供依据。

 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含2公顷)的,或者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区域范围内林地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不含2公顷)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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