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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影响评价

防洪影响评价是指根据洪水规律与洪灾特点,研究并采取各种对策和措施,以防止或减轻洪水灾害,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利工作。其基本工作内容有防洪规划、防洪建设、防洪工程的管理和运用、防汛(防凌)、洪水调度和安排、灾后恢复重建等。防洪评价是由专业化的咨询机构,就涉河(或湖泊、水库、蓄滞洪区)建筑物对防洪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为防汛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提供的一种技术咨询服务,山东达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具有一批从事防洪评价的高级技术人才,具有较完善的关于防洪评价的计算分析软件,具有丰富的防洪评价实践经验。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河道及涉水工程管理,避免建设项目造成对河道正常行洪、水利工程运行及其他有关的危害,针对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有关方面利益行为采取减轻或补偿损害的措施,避免引起水事纠纷,规范占用水域行为。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编制原则

小清河、大沽河、潍河、大汶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东鱼河、洙赵新河、沂河、沭河、泗河、梁济运河和南四湖且由省以上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设区市际边界河道的边界段(处)及其上下游各5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许可。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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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发布):“涉河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与在河道影响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2004]109号)编制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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