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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方案

《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鲁自然资规(2023)1号)规定:

(一)用地选址申请。

临时用地申请人要将临时用地选址申请报送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选址范围内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提供占用必要性的文字说明。
(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临时用地申请人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不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按临时用地审批权限报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论证。

(三)临时用地申请 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公益勘查项目设计批复或者探矿权许可证等。
4.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
5.勘测定界材料。
6.土地权属材料。如临时使用承包土地的,提交承包经营权人同意的有关材料。
7.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的,需提供相应审查意见或审批结果。
8.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及士地复垦费缴存凭证。

(四)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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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J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2019)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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