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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3)1号)规定:

   不涉及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岛的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在项目用地用海预审、选址阶段,由设区的市政府单独或者联合向省政府申请出具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征求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意见。符合要求的,提请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海域使用权时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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