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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列十七条,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而制定的,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该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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