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9〕36号)有关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由水利部门划转至生态环境部门,目前各级已基本完成职能划转和工作交接。为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避免出现入河排污口监管缺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入河排污口审批
(一)审批依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者承担入河排污口审批工作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要求,主动对接水利部门或者河道管理机构,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申请受理及审批工作,积极为入河排污口申请单位做好服务,按时办结行政许可事项。
(二)审批权限。除由流域水环境管理机构审批的排污口外,全省入河排污口实行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级审批。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已下放至市、县(市、区)的,由市、县(市、区)入河排污口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审批过程中应当同步征求同级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可能影响通航和渔业的,还应征求同级交通和渔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国家级、省级水功能区原则上不再设置排污口,特殊情况下需要设置排污口的,应当征求省生态环境厅意见。
(三)审批流程。入河排污口审批参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规定执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报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前,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提交入河排污口审批部门。入河排污口审批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入河排污口由同一部门进行审批的,可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相关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审批,其中对入河排污口应有明确审批意见。
二、关于入河排污口管理
(一)入河排污口梳理。对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取得水利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环评批复或者排污许可证的,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于2020年3月20日前填写入河排污口备案表(附件2),扫描为PDF格式文件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汇总。各市生态环境局要于2020年3月底前将入河排污口备案表和汇总表(附件3)一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存档备案。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开始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环评批复或者排污许可证的,按照新设入河排污口进行审批;正在办理中的,可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二)入河排污口命名及编码。入河排污口统一使用省级编码规则重新编码,具体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级别+排污口类型+河湖编码序号(见附件4)+水功能区编码序号(见附件5)+行政区划代码(六位)+排污口序号(四位)。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级别分为四级,分别为国家级(G)、省级(P)、市级(S)和县级(X);排污口类型分为三类,分别为企业(E)、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D)和其他(M)。国家级和省级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编码由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商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市级和县级水功能区河湖编码序号由市、县(市、区)参考省级编码规则自行确定,并由市生态环境局汇总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例如,PD02473701810002表示在位于济南市章丘区省级水功能区河流绣江河的排污控制区有一处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排污口序号为0002。
(三)入河排污口撤销。已备案入河排污口的企事业单位,由于搬迁等原因导致入河排污口废弃或者拆除的,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排污口拆除前、拆除后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逐级报至市级、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予以撤销备案,不再列入监管范围。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将排污口及时拆除并恢复原状。
三、其他相关要求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除应参考水利部《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相关格式和内容外,还要重点考虑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充分论证排污设置对国控、省控断面的影响。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入河排污口。确需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原则上应当要求入河排污口出水水质不低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对工业园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提出严格监管要求,限制高耗水、重污染企业入驻。入河排污口论证时,要充分听取水利等相关部门关于排污口设置对防洪安全、用水安全的意见。
(二)逐步推进入河排污口整合。对于企业数量多、排水量小且独立排放的产业集聚区,应当采取明渠、管道等措施,将企业达标排放的废水进行汇合排放,进一步减少入河排污口数量、提高监管实效。
联 系 人:水生态环境处 李伟斯、王塬博
联系电话:0531-66226702、66226703,
13581062617、15553616351
附件: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试行)
2.入河排污口备案表
3.入河排污口汇总表
4.国家级及省级水功能区河湖编码序号
5.水功能区编码序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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